question-icon 下班途中“见义勇为”能否认定为工伤?

我下班路上看到有人遭遇危险就出手相助了,结果自己受了伤。我不太清楚这种下班途中“见义勇为”的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工伤,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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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义勇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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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下班途中“见义勇为”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工伤。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相关的活动里受到的伤害。《工伤保险条例》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从这一条例来看,下班途中“见义勇为”并不在上述明确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中。 不过,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里提到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是关键。下班途中的“见义勇为”行为,本质上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当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伤害时,虽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但基于对维护公共利益行为的鼓励和支持,是可以按照视同工伤来处理的。 例如,某职工在下班途中看到有人不慎落水,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救援,结果自己受伤。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就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下班途中“见义勇为”受到伤害,是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这既体现了法律对维护公共利益行为的肯定和保护,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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