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有哪些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废止,但在该规定中仍保留和发展了许多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重要规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核心要点。 首先,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意味着,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借款,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简单来说,就是要有借条或者转账记录等能够说明钱借出去了的东西。如果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以从事非法活动为目的的借贷就是无效的。 其次,利息问题。该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通俗来讲,就是借钱时约定的利息不能太高,超过一定标准法院是不支持的。对于逾期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再者,关于保证责任。如果借贷中有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在诉讼程序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如果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其他案件,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同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总之,在借贷活动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