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相关的适用法律意见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该罪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证据认定方面,意见指出,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对于集资诈骗罪,关键在于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相关法律和意见,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在量刑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之,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准确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是普通民众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时,都需要深入理解这些意见和法律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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