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引起再审外,还有其他引起再审的途径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程序。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引起再审外,还有其他途径能够启动再审程序。 首先是法院决定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意味着,法院自身如果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有权力也有责任启动再审程序来纠正错误。这种途径体现了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目的是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其次是检察院抗诉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抗诉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当检察院发现法院的生效裁判存在法律规定的错误情形时,就会依法提出抗诉,从而引发再审。 总的来说,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外,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再审也是重要的引起再审的途径。这些途径共同构成了我国再审程序的多元启动机制,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