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会引起怎样的劳动争议?


在劳动领域,加班费问题常常引发诸多劳动争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很多劳动者搞不清楚加班费到底该怎么算,关键就在于计算基数不明确。一般来说,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会故意压低计算基数,比如只按照基本工资来计算,而不把奖金、津贴等算进去,这就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其次是加班时间认定争议。在实际工作中,加班时间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有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不承认劳动者的加班事实,比如不认可劳动者自行记录的加班时长,或者以工作未完成属于正常工作范围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意味着劳动者需要尽量收集能证明自己加班的证据,像考勤记录、加班申请单、工作邮件等。 再者是加班费支付方式和时间争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加班费,也应当及时支付。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会拖延支付加班费,或者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是补休与加班费的争议。按照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而不用支付加班费;但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可有些用人单位不管是休息日还是法定休假日,都统一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费,这明显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总之,当劳动者遇到加班费相关的劳动争议时,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