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概述内容有哪些?


债的担保,通俗来讲,就是为了保证债务能够得到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话,担保合同也无效,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甲向乙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主合同),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如果借款合同因为违法等原因无效,那么担保合同通常也会无效。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的担保还具有补充性。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先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比如在保证担保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 债的担保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人的担保,也就是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还有金钱担保,如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