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归谁?
我家在农村,村里有一大片集体土地。最近大家对这片土地的使用权归属有争议,有人说归村委会,有人说归村民个人。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到底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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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大家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集体土地来做一些事情,比如种地、建房子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表明,对于用于农业生产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归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农作物种植、畜牧养殖等农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说明农村村民对于宅基地拥有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此外,如果是集体土地用于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经依法批准后,相关的企业、组织等可以获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比如村里要建一个养老院,经过合法手续,养老院建设方就可以使用相应的集体土地。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要根据土地的用途、使用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可能归属于农户、农村村民个人,也可能归属于合法获批使用的企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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