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单位三年未调整公积金是否合法?
我在体制内单位工作,发现单位已经三年没有调整公积金了。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单位这么做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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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对于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般来说,随着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公积金是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通常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会在每年办理完6月份汇缴业务后,根据员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员工调整其公积金缴纳基数。体制内单位三年未调整公积金,如果是因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变化等情况来调整缴存基数,那么这种做法很可能是不合法的。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先与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未调整的原因。若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这些途径,职工可以维护自己在公积金缴存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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