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的归属是怎样的?


在探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最终解释权”是什么。简单来说,“最终解释权”就是对某个事物、条款、活动等具有最后、决定性的解释权利。比如商家搞促销活动,活动规则里涉及很多条款,这个“最终解释权”就意味着谁能对这些条款做出最具权威性的解读。 从法律层面来看,商家单方面声称“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这种做法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制定的规则往往属于格式条款。 如果商家在合同或者活动规则里加上“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这实际上是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因为这样一来,商家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解释规则,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当出现关于合同条款或者活动规则的解释争议时,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诚信的原则来处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和商家对活动规则有不同的理解,不能仅仅听商家的解释,而是要按照大家通常的理解去判断,要是有多种解释的情况,会倾向于做出对商家不利的解释。 所以,“最终解释权”并不天然归商家所有。在合法的交易和活动中,双方都应该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合理的原则来确定条款的含义和解释。消费者在遇到商家声称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情况时,要保持警惕,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