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履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孳息的归属权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签了个买卖合同,现在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了。我不太清楚这时候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到底归谁。是归原来的所有者,还是随着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新的所有者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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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孳息归属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及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比如母鸡下的蛋、果树结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像存款的利息、房屋出租的租金等。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孳息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遵循了“交付主义”原则,也就是说,判断孳息归属的关键在于标的物是否已经交付。例如,甲把一头怀孕的母牛卖给乙,在交付母牛之前母牛生下了小牛,那么这头小牛作为天然孳息就归甲所有;如果是在交付母牛之后母牛生下小牛,小牛就归乙所有。不过,如果甲和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管交付前后,母牛所生小牛都归乙所有,那么就按照他们的约定来处理。总之,在买卖合同中,一般情况下标的物交付前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后的孳息归买受人,但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这既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和稳定,也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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