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是怎样的?


在探讨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时,首先要明确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不同类型的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规定有所不同。 对于委托开发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简单来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研究开发人在委托开发合同里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但委托人也有一定的使用和优先受让等权利。例如,甲公司委托乙科研团队开发一项新技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乙科研团队可以申请专利,甲公司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经营。 而合作开发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例如,丙公司和丁公司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双方共同投入人力、物力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双方共同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若丙公司放弃申请权,丁公司可以单独申请,且丙公司之后可以免费使用该专利技术。 此外,对于技术秘密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技术秘密成果,如果没有约定归属,双方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时研究开发人在交付成果前不能擅自转让给第三人。总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要依据合同类型、有无约定等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