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批准机关由哪些部门审批?
我有个朋友正在服刑,听说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假释。我想了解下,假释的批准机关具体是由哪些部门来审批呢?这个审批流程是怎样的,会不会很复杂?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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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虽然这里表述的是减刑程序,但假释程序与之类似。 具体来说,假释的审批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应当由执行机关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应当由执行机关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在收到假释建议书后,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会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悔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如果认为罪犯确实符合假释条件,会裁定予以假释。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则会驳回申请。这一法定程序是为了确保假释的公正、公平,保障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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