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怎样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过程。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伙企业清算的定义。简单来说,合伙企业清算就是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对其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以了结企业的各种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的确定有多种方式。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如果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要是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要履行一系列职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需要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在清算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先支付清算相关的费用,保障职工权益,再缴纳税款,偿还债务,最后有剩余财产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只有完成了这些步骤,合伙企业的清算才算正式完成,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也正式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