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中有哪些证据问题?


在专利行政诉讼中,证据问题是十分关键的,它对于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下面我们从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收集与提交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这几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首先是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专利行政诉讼中,这些证据形式同样适用。比如书证可能是专利申请书、专利文献等;物证可能是涉及专利的产品实物;视听资料可能是关于专利技术演示的视频等。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可以从不同角度证明案件事实。 其次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来说,被告即专利行政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其应当掌握作出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同时,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例如,在专利授权行政诉讼中,专利局若驳回了专利申请,需要举证说明驳回的合理依据。 然后是证据的收集与提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要合法合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最后是证据的审查判断。人民法院会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对于证人证言,法院会审查证人的身份、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言的可信度等。总之,在专利行政诉讼中,证据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合理运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