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无效程序有哪些?


专利无效程序是一个在专利领域很重要的程序,它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专利无效程序的主要步骤: 首先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作为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请求人需要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据。这里的理由通常包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接着,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查看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法定的理由,以及是否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等。如果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专利复审委员会会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若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该无效宣告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形式审查通过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针对请求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反驳,说明自己的专利符合法律规定。 之后进入合议审理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会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组会对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和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口头审理,让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意见和进行辩论。 最后是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理的结果作出决定。如果认为请求人的理由成立,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认为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会维持专利权有效;还有可能部分宣告专利权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