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未作表示是否视为拒绝追认?


在探讨效力待定合同未作表示是否视为拒绝追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不能完全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订立的合同,如果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范围,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其效力需要被代理人来决定是否追认。三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财产没有处分的权利,却擅自将该财产进行处分并签订了合同,这类合同的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 接下来看看法律对于效力待定合同追认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无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相对人催告有权人(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如果有权人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未作表示,法律上就视为其拒绝追认。合同一旦被视为拒绝追认,就不发生效力。对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但在司法实践和法律原理上,通常也遵循同样的规则。 综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在相对人催告追认且有权人未作表示的情况下,一般是视为拒绝追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