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怎样规定的?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就业时,将其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的过程。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跨地区就业时,养老保险权益能够得到连续计算,避免因地区变动而受到损失。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做了明确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转移的条件方面,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在转移流程上,首先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关于转移后对参保人员权益的影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如果参保人员在多地参保,且在各地的缴费都不满10年,那么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