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规范送达程序有哪些规定?


人民法院送达程序规范主要涉及送达的方式、送达回证等方面内容。 首先是送达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指的是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也是一种重要方式。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此外,还有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邮寄送达则是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等方式将诉讼文书寄给受送达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子送达在现代也较为常用。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关于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在送达回证方面,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些规定确保了诉讼文书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当事人,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