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是两个公司的法人,被执行了该怎么办?


在法律上,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当一个人担任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一家公司被执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首先,要明确公司的性质。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来偿还。 但是,也存在一些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况。例如,如果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司被执行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一些限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比如,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 面对公司被执行的情况,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方面,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等。另一方面,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如果法定代表人认为执行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执行异议。总之,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公司被执行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