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关于福利费是怎样规定的?
我发了一笔福利费,不知道这部分钱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是怎么算的。也不清楚哪些福利费要交税,哪些不用交。想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对于福利费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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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福利费之间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福利费。根据相关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对于福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看其是否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福利费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不过,这里的福利费有一定的界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解释中提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这种情况下的福利费是免税的。 但是,如果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或者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就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判断一笔福利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依据其性质和来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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