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是否属于免征额?
我单位发了一笔福利费,不知道这笔钱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能不能算在免征额里面。我不太清楚福利费在税法上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确定它和免征额之间的关系,想了解一下福利费到底属不属于免征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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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福利费是否属于免征额,我们首先得搞清楚“福利费”和“免征额”这两个概念。 福利费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给员工的一些生活上的补助费用。 免征额则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例如在个人所得税中,会有一个基本的减除费用标准,这就是一种免征额性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福利费明确是属于免税项目,但它和免征额不是同一个概念。免征额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固定数额,而福利费是特定类型的收入享受免税政策。 也就是说,福利费本身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它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免征额。当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免征额按照规定标准扣除,而符合条件的福利费直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税。所以,福利费不属于免征额,但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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