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是否存在城乡差别?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确实存在城乡差别。这种城乡差别主要体现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上。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先解释一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因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其近亲属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 以前,在计算这两项赔偿时,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旧版)为例,该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通常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所以在相同的伤害情形下,城镇户籍的受害人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往往比农村户籍的受害人要高,这就形成了城乡差别。 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平理念的深入人心,这种城乡差别正在逐步消除。为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新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是统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也就是说,自新解释施行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不再存在城乡差别。 当然,虽然在这些主要赔偿项目上消除了城乡差别,但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方面,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仍然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并不受城乡户籍的影响。总之,现在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关键赔偿项目上,已经实现了城乡统一标准,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