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行政许可时限制度是怎样的?
我之前向规划局申请了一个行政许可,到现在还没消息。我想知道规划局行政许可有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个时限制度具体是怎样的,我好判断我的申请是否超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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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行政许可时限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做了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指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里的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如果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对于规划局来说,如果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规划许可事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工作,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审核。 另外,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规划部门审查后报上级规划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规划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过,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最后,如果规划局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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