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对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约束力?
我和前夫离婚时约定了各自承担一部分债务,可现在债权人还是找我要全部债务。我觉得按照我们的约定,不该我还这么多。我想知道,我们离婚后对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到底有没有约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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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双方债务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约束力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则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来对债务进行划分。 但是,对于债权人而言,情况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夫妻之间关于债务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通常情况下,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即使夫妻离婚时约定了债务的承担方式,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 例如,甲和乙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向丙借款用于家庭经营。离婚时,甲和乙约定该债务由甲承担。然而,丙并不受这个约定的约束,丙可以要求甲偿还,也可以要求乙偿还。如果乙偿还了债务,乙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向甲进行追偿。 不过,如果债权人在知晓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同意按照该约定执行,那么这个约定对债权人就具有约束力。这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债权人知晓并同意该约定。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对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如果能证明债权人知晓并同意该约定,则另当别论。在面对债务纠纷时,夫妻双方和债权人都应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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