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个人所得税大病能怎么处理?
我刚离婚了,之前和前夫一起时有些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现在我想了解下,离婚后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这些费用该怎么算?是我能单独扣除还是有其他规定?不太清楚相关政策,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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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以后,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当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可以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的。这一政策旨在减轻纳税人因大病医疗产生的经济负担。 对于离婚后的情况,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由于已经离婚,夫妻关系解除,双方不能再以配偶身份互相扣除对方的大病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是您个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在规定限额内进行扣除。而如果是您未成年子女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您和您的前夫可以协商选择由一方来扣除。 在操作上,纳税人需要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这样,您就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和子女的大病医疗费用情况,以便准确地进行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总之,离婚后要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主体是自己还是未成年子女,按照规定进行合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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