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对再审有什么影响?


判后答疑是指在案件宣判后,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就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解答当事人对裁判的疑问,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一项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也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裁判结果。 对于再审而言,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判后答疑对再审可能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从积极方面来看,如果在判后答疑过程中,法官能够清晰、准确地向当事人解释裁判的依据和理由,当事人可能会理解并接受判决结果,从而放弃不必要的再审申请。这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判后答疑过程中法官的详细解释,也能让当事人明白自身诉求不被支持的原因,这对于当事人理性看待再审结果有一定帮助。 从消极方面来说,如果判后答疑工作没有做好,例如法官解释不清晰、不充分,或者当事人对答疑内容仍然存在较大异议,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促使其坚定申请再审的决心。并且,当事人在判后答疑中获得的信息,可能会被用于完善再审申请理由和证据,增强再审申请的说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判后答疑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再审的法定事由,但它可能影响当事人对再审的态度和再审申请的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