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某个法律的决定是什么权力?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范畴里,作出制定某个法律的决定到底属于哪种权力呢?我不太明白这背后的权力归属问题,是立法权吗,还是其他的权力类型,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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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制定某个法律的决定所涉及的权力主要是立法权。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这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关键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对立法权的分配和行使作出了根本性的规定。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权,一些地方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外,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综上所述,制定某个法律的决定主要体现的是立法权,而立法权在我国是由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行使的。这种权力的分配和行使机制,确保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权威性,能够适应国家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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