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详细列举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首先,核查债权是其重要职权之一。在破产程序中,会有众多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的真实性、数额等都需要进行核实。债权人会议可以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保债权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比如,有的债权人可能申报了过高的债权数额,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核查,可以避免这种不实申报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也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关键作用,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业务等。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存在不当行为,就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同时,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其进行审查,确保费用和报酬的合理性。 债权人会议还可以监督管理人。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其进行监督,防止管理人滥用职权或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例如,管理人在处理债务人财产时,如果有不当的处置行为,债权人会议可以及时发现并要求其纠正。 另外,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是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负责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选任合适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换,以确保债权人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也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营业状况直接影响到债务人财产的增值或贬值。如果继续营业有利于增加债务人的财产,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继续营业;反之,如果继续营业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进一步损失,债权人会议则可以决定停止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这些职权涉及到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重整计划关系到债务人能否通过重整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协议则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和解方案,而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则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受偿情况。债权人会议需要对这些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表决,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各项职权的行使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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