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庭有哪些职权?


强制执行庭,也被叫做执行庭,是人民法院内设立的专门负责对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的组织机构。其职权主要体现在保障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方面。 在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方面,当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对于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中有明确规定。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也是强制执行庭的重要职权。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另外,在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时,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强制执行庭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也是强制执行庭的职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庭的这些职权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当遇到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借助强制执行庭的职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