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合同义务包含哪些内容?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生意,准备签合同。听说在签合同之前有先合同义务,但是我不太清楚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我担心自己如果没做好这些义务,会在之后产生法律纠纷,想了解一下先合同义务到底有什么内容,好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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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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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先合同义务的内容。 首先是协力义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协作,尽力促成合同的成立。比如,一方应如实向对方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况,另一方也应积极配合,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这就像两个人一起搭积木,要互相帮忙,才能把积木搭得又高又稳。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协力义务”的表述,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订立过程,协力义务是其体现之一。 其次是告知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须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况告知对方。这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使用方法、瑕疵等情况。比如,在买卖房屋时,卖方要如实告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有抵押等情况。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其实也是告知义务的一种体现。 再者是保护义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例如,商场在与顾客订立购物合同的过程中,要保证商场的设施安全,避免顾客受到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比如,企业在与合作方洽谈合作事宜时,了解到了对方的商业秘密,就必须严格保密。《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不得恶意磋商义务。当事人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意味着不能以订立合同为幌子,损害对方的利益。比如,一方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却故意与对方进行长时间的谈判,导致对方错过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这就违反了不得恶意磋商义务。《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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