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前提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些情形。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比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无法在看守所正常生活,为了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利,就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怀孕的妇女身体处于特殊时期,需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医疗保障;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要照顾婴儿的成长,这种情况下监视居住更符合实际需求。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老人、小孩或者残疾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依靠,对其逮捕会导致被扶养人生活陷入困境,这时也可以监视居住。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这是一个比较灵活的规定。比如案件侦查需要犯罪嫌疑人配合,但又不适合羁押的情况。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没有处理完,此时就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的,监视居住也是一种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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