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


在解释格式条款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一些重要原则: 首先是通常理解原则。通俗来讲,就是按照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去解释格式条款。当条款内容清晰明确,不存在歧义时,就按照大家普遍的认知来确定其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例如,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对于“意外事故”这个格式条款,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就按照大众普遍认知的、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事故来理解。 其次是不利解释原则。这意味着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时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为格式条款往往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提供方在拟定条款时可能更多地考虑了自身利益。所以当出现解释分歧时,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法律倾向于作出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比如,在一份购房合同中,对于“房屋交付标准”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不同理解,此时就应当作出不利于开发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外,还有整体解释原则。即把格式条款放在整个合同体系中进行解释,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要考虑合同的目的、其他条款的内容以及合同的整体逻辑。这有助于准确把握格式条款的真实含义。因为合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条款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例如,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调整条款的解释,要结合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等其他条款来综合判断。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也是贯穿始终的。解释格式条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要求,兼顾双方的利益,不能违背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这要求在解释条款时,要秉持善意,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之,遵循这些原则有助于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