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要坚持哪些原则?


在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原则及法律依据。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性别差异而有所偏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平等,体现在双方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能以一方收入多或者一方在家庭中承担家务劳动多等理由而剥夺另一方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例如,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双方都有权要求平等分割该房产的价值。 其次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考虑到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需要,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女方往往在家庭中承担更多照顾子女和家庭的责任,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向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倾斜。比如,在分割房产时,如果子女随女方生活,女方可能会获得房产的居住权或者在房产价值分割上适当多分。这一原则同样来源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目的是保障子女的生活质量和女方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适当多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损害赔偿可以体现在财产分割上,让无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更多的补偿。例如,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多分一部分。 还有就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财产时,会根据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能发挥最大的效用,不影响生产和生活。比如,对于生产设备,如果一方更有能力和条件继续使用该设备进行生产经营,那么该设备可能会分配给这一方,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例如,夫妻不能将借用他人的车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原则,以确保分割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