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处理是有明确法律原则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公房。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处理原则如下: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夫妻离婚时,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从保障子女的生活稳定和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会优先考虑将公房的承租权给予抚养子女的一方。因为稳定的居住环境对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例如,若夫妻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那么在公房承租权分配上,女方会有一定的优势。 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由于在社会生活中,女性可能在就业、经济收入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法律出于公平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在男女双方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会优先照顾女方。比如双方收入、居住需求等条件差不多时,会倾向于将公房承租权判给女方。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存在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会优先考虑将公房承租权给予这一方。例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生活需要特殊照顾且经济困难,那么在公房承租处理上会予以照顾。 照顾无过错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而另一方无过错,那么在公房承租权处理时,会照顾无过错方。比如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在公房承租问题上,无过错方会更有机会获得承租权。 此外,如果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总之,在处理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问题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上述原则,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