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行政许可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合法原则。这意味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通俗来讲,行政机关不能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随意设定许可,也不能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实施许可。例如,某部门没有权力设定某类企业的经营许可,却擅自进行了许可设定,这就是不合法的。 其次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在一些公共资源的许可分配中,要向社会公开分配的标准和过程,让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再者是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这要求行政机关要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申请人。例如,现在很多地方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多个部门集中办公,申请人可以在一个地方办理多个行政许可事项,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然后是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了这一原则。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就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是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企业已经依法获得了某项经营许可,后来政府因为城市规划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撤回许可,那么就需要对企业进行合理补偿。 这些原则共同保障了行政许可的规范、公正、合理实施,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