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普通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民事诉讼,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因为不清楚管辖原则,担心自己的案子会因为管辖问题出现波折,也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去提起诉讼,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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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里,普通管辖指的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通俗来讲,就是看当事人在哪里,然后由对应的法院来管这个案子。 普通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这意味着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被告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就是他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外面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其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就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原则存在是有一定道理的。一方面,这样方便被告参加诉讼,能让被告更轻松地到庭应诉,减少了被告的诉讼成本和不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财产保全以及判决的执行等工作。 不过,也有一些例外情况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这些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考虑到原告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存在实际困难,为了保障原告的诉权而作出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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