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变更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遇到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合同。我不太清楚这两种合同到底有啥区别,不知道在实际操作中该怎么去区分它们,也不确定各自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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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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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变更合同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构成条件来看,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而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权利。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虽然说的是撤销,但也包含了变更合同的意思,因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合同内容来解决问题。 其次,在合同效力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既可能因追认而有效,也可能因不追认而无效。而可变更合同在变更前是有效的,只是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再者,权利行使主体和方式也不同。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权通常由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等有追认权的人行使,相对人有催告权。而可变更合同中,变更权由合同当事人行使,他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最后,从法律后果来看,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追认,合同自始有效;如果不被追认,合同自始无效。可变更合同经过变更后,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如果当事人选择撤销合同,则合同自始无效。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合同在定义、效力、权利行使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合同事务时,准确区分这两种合同类型,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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