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要遵循哪些原则?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损害赔偿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全部赔偿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是,加害人应当对因其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是因为加害行为导致的损失,不管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应该由加害人来承担。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不仅要赔偿受害人车辆的维修费用(直接损失),如果受害人因为车辆损坏无法正常上班而产生了误工损失(间接损失),加害人也需要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体现了全部赔偿原则,尽可能地让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财产状况。 其次是损益相抵原则。该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受害人在遭受损害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利益,那么在计算赔偿数额时要把这部分利益扣除。比如,因房屋被他人损坏获得了保险赔偿,在要求侵权人赔偿时,就需要把保险赔偿的部分扣除。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对损益相抵原则作出一般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项被广泛运用的原则。 再者是过失相抵原则。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举个例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自己也存在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那么根据其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是衡平原则。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合理。例如,如果加害人经济状况很差,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赔偿数额,以避免给加害人造成过度的负担。 总之,这些原则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损害赔偿的公平、合理。在实际的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原则来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