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在探讨格式条款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另一方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因此在处理争议时需要遵循一些特定的原则。 首先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应当合理、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例如,某些商家在格式合同中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这样的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是提示说明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比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对于一些免责条款应当以加粗、加黑等明显的方式进行提示,并向投保人进行详细说明。 再者是不利解释原则。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原则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中有体现。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其在制定时往往会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所以在出现歧义时,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有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例如,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租”的条款,双方对“通知”的方式产生了争议,此时如果按照不利解释原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后是合法性原则。格式条款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当然无效。比如,一些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的条款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法律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在处理格式条款合同争议时,公平原则确保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提示说明原则保障了相对方的知情权,不利解释原则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合法性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原则相互配合,共同为解决格式条款合同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