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我打算买份保险,也看了一些保险合同,但不太清楚保险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有哪些原则。我担心自己不了解这些原则,签合同的时候会吃亏。所以想知道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到底是什么,这样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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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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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保险合同订立的主要原则。 首先是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对投保人而言,要履行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如实告知就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例如,在健康险中,投保人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保证则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对保险人来说,要履行说明和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等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之后不得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不能对与自己毫无关系的标的进行投保。比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自己拥有的房屋、车辆等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自己、配偶、子女、父母等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行为。 再者是损失补偿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态,但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例如,一辆汽车发生事故,修复费用为5万元,保险人最多赔偿5万元,而不会超过这个金额。《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这一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得利,维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最后是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在保险理赔中,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近因所导致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因雷击引发火灾,火灾又导致房屋受损,雷击就是近因,如果该保险涵盖雷击风险,保险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有助于准确判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合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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