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它有一些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保障了仲裁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 首先是先行调解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仲裁机构会先尝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他们达成和解协议。这就好比是两个闹矛盾的人,先找个中间人来劝劝,看看能不能心平气和地把问题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这一原则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减少双方的矛盾,也能节省时间和精力。 其次是及时迅速原则。劳动争议仲裁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快速处理案件。时间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很重要,不能让纠纷一直拖着。该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及时迅速原则可以让当事人尽快得到结果,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再者是一次裁决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像一场比赛,结果出来了就不能再重新比一次。不过,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保证了仲裁的权威性,又给予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最后是着重调解原则。仲裁机构在整个仲裁过程中,都要重视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调解可以让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避免矛盾激化。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的特点。 总之,这些特有原则是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保障,它们相互配合,确保了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了解这些原则,以便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