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给予财产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所包含的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侵害人要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通俗来讲,就是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多少损失,侵害人就要赔偿多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些赔偿项目涵盖了受害人从受伤到康复或者因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意味着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用其他方式来替代。比如,不能因为侵害人对受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就免除其财产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中也有所体现,将各种损害都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解决,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数额中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例如,受害人在受伤后,从保险公司获得了一定的保险赔偿,那么在计算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时,就需要将这部分保险赔偿扣除。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受害人因损害赔偿而获得不当利益,确保赔偿的公平性。 过失相抵原则,也叫混合过错,是指在损害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自己也存在闯红灯等过错行为,那么就会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加公平合理。当侵害人的经济状况较差,全部赔偿会使其生活陷入严重困难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其赔偿数额;反之,如果受害人经济状况较好,而侵害人经济困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侵害人的实际情况。这样能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对侵害人造成过度的经济负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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