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确定和分割处理原则是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确定和分割处理是一个重要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原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公房。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对于离婚时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双方均可承租。例如,男方在婚前就承租了一套公房,结婚5年后双方离婚,女方也有承租该公房的权利。这一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双方均可承租。这体现了单位福利对于本单位职工的平等性。三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双方均可承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取得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 在分割处理方面,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孩子的成长需要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所以在分割公房居住使用权时,会优先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需求。二是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是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三是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照顾,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家庭暴力等,在分割公房居住使用权时,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此外,如果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总之,离婚时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确定和分割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