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授予原则有哪些?


商标专用权授予原则是在商标申请和授权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对于确保商标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我国商标专用权授予的主要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例如,甲和乙在同一类商品上申请相同的商标,甲在3月1日提交申请,乙在3月5日提交申请,那么甲的申请会被优先考虑。 **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意味着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我国,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过,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烟草制品,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如果甲明知乙已经在某商品上使用了一个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甲恶意将该商标进行注册,这种行为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乙可以提出异议。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另外,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这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 了解这些商标专用权授予原则,有助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能保证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行,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