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在先使用情况是怎样的?
在法律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指的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在先使用则是一种合法权益的体现。
所谓在先使用,是指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一规定就是在先使用抗辩的法律依据。
对于在先使用来说,其构成要件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这就好比赛跑,在商标注册这个“比赛”开始申请之前,你就已经开始使用这个商标了。其次,该在先使用的商标要有一定影响。也就是说,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对这个商标是知晓的,它已经在市场上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最后,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比如你之前只在某个城市的一个区域使用这个商标,那之后也只能在这个区域继续使用。
在假冒注册 商标罪的语境下,如果能证明自己属于在先使用,那么就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抗辩理由。因为在先使用是基于一种公平原则,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投入和影响力的商标使用者。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先使用可以继续使用商标,但如果商标注册人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在先使用人是需要遵守的。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你认为自己属于在先使用的情况,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你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