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减刑有哪些规定?


监狱减刑是一项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重要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减刑的适用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这里所说的“确有悔改表现”,通常是指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情况。而“重大立功表现”则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 对于减刑的幅度,也有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也有要求。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罪犯申请减刑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总之,监狱减刑制度旨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