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在探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试用期”和“双倍工资”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而双倍工资是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工资之外额外一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我们要分情况来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进入试用期后,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还处于法律规定的“缓冲期”,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自第二个月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例如,小张在某公司试用期为三个月,公司在小张入职后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小张工作满一个月时,公司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当小张工作到第二个月时,公司就需要支付小张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果第三个月公司仍未签订合同,同样要支付第三个月的双倍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主张双倍工资是有仲裁时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者如果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 综上所述,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