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去世赔偿之后单位还需要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职工因工去世,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家属应享有的各项补偿及待遇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企业通常并无额外赔偿责任。比如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这些费用的总和,已经对劳动者因工死亡所导致的所有损失进行了全面而充分的补偿。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该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起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能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且在此情况下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则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先行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待用人单位有能力偿还后再行归还。若用人单位仍拒绝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便可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所以,工伤去世赔偿后单位是否还有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相关概念:(工伤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相应赔偿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统筹地区:是指为了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便于管理和计算等,将一定区域作为一个整体来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地区 供养亲属:是指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