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怀孕不符合合同要求该怎么处理?


在处理试用期内怀孕且不符合合同要求这一情况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同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以及怀孕员工的权益如何保障。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含义。通常在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会对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工作表现等方面作出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未能达到这些明确规定的条件,例如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是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然而,对于怀孕的女职工,法律有特别的保护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况。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即便女职工处于试用期且怀孕,如果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以怀孕女职工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该“不符合”是基于录用条件中与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相关的合理要求,而不是因为女职工怀孕这一事实。例如,如果录用条件中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内需要完成一定的销售业绩,而怀孕女职工确实未能完成,且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那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如果所谓的“不符合合同要求”仅仅是因为女职工怀孕,这种解除行为就是违法的。 当女职工遇到用人单位以怀孕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试用期内怀孕且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女职工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遇到问题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