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不知道工资该怎么结算。我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后,工资结算有啥具体要求吗?比如什么时候结算、按什么标准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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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结算,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 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的时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当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不能拖欠工资,要立即一次性结算清楚。例如,小明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应该在解除合同的当天,把小明应得的工资全部支付给他。 对于工资结算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打个比方,小红所在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每月5000元,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6000元,那么她试用期工资就不能低于6000元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4800元,同时还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而公司给小红试用期工资低于4800元,那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工资结算规定,劳动者可以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当遇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结算试用期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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